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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项目被核定征收,应补土增税近9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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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鹏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01007415****):

因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青秀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南青税二分税通〔2023〕747号),文书内容如下:


本机关已完成对你(单位)的**花园项目(项目编号:A01B4501032015****)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现通知如下:


1. 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153042565.11元(普通住宅86723988.25元;非普通住宅59916662元;其他类型房地产6401914.86元);


2. 核定征收率:普通住宅5.59%;非普通住宅6.0%;其他类型房地产8.0%;


3. 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8955023.85元(普通住宅4847870.94元;非普通住宅3594999.72元;其他类型房地产512153.19元);


4. 减免税额:0.0元;


5. 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3565.71元;


6. 应补(退)土地增值税:8951458.14元;


7. 项目总可售面积:47468.69平方米(普通住宅25346.44平方米;非普通住宅17675.98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4446.27平方米);


清算时已售面积:45047.81平方米(普通住宅25346.44平方米;非普通住宅17675.98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2025.39平方米);


清算后剩余可售面积:2420.88平方米(普通住宅0.0平方米;非普通住宅0.0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2420.88平方米);


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土地增值税补(退)税事宜。逾期未办理,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若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青秀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联系人:钟某某、滕某某


联系电话:0771-571****


地 址:南宁市青秀区望园路**号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南青税二分税通〔2023〕747号)正本。否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税务事项通知书》747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青秀区税务局

2023年11月28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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